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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黄花产业园基建临电工程采购需求公开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湖南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湖南
源发布时间:2025-07-18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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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1、项目名称:长沙经开区黄花产业园基建临电工程

2、采购预算:899676.19元。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设定最高磋商限价):863689.14元。

3、工程范围:

本项目为长沙经开区黄花产业园基建临电工程。位于长沙市长沙县,属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内容包括新上800KVA箱变两台、电缆敷设、电缆头制安、电缆保护管开挖、工作井的砌筑、箱变基础施工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二、相关标准

1、工期要求:30日历天

2、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3、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相关规定进行保修

4、施工技术要求:满足规范、图纸设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中合同约定。

5、安全生产要求: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详见采购文件中合同约定。

6、拟任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7、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20]208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关键岗位人员均为供应商正式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且提供依规配备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书面承诺,在工程实施时根据项目需要配备到位,并按照要求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承诺书》,不接受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

评标时,依规查阅相关网站,如果项目负责人有在建项目,或者未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或者未按照要求的格式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承诺书》,均在资格审查中认定为不合格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期内,有供应商提出关键岗位人员有在建项目并提供证明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8、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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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规格

1、本工程量清单(含上限价)

以采购人提供的为准,详见磋商公告附件。

2、编制依据

2.1长沙经开区黄花产业园基建临电工程;

2.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3湘建价〔2020〕56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2.4?2020年版《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关解释说明;

2.5?[2022]146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的通知;

2.6材料价格按2025年4月《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预算缺项按长沙经开区财评《2024年长沙经开区常用材料价格手册》及长沙市财评《2024年第一期常用材料价格手册》。

3、编制说明:

3.1本工程按一般计税法取费计价。

3.2本工程不可预见费按10%计取。

3.3本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固定费率计算。

3.4本工程已计取技术服务费。

3.5本工程土方按长沙市智能渣土车运输,建设单位不提供弃土场,施工单位须将土石方运至合法卸土场,上限价运距暂按12KM考虑,结算时,运距按预算运距和实际运距取小值,并按天然密实体积计取卸土费。如承包人无法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渣土证、城管局办理的卸土线路牌、经审核确认的卸土费凭证的,不计卸土费。施工项目中采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必须提供以下三项竣工必备资料:①提交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的办证文件;②提交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的线路运行文件; ③提交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的每日台账(含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运行台数和运行时间)。

3.6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的0.6%计取,结算时按票据办理。

4、磋商报价要求:

4.1磋商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需保持费率与招标控制价对应项目费率一致,不优惠;不可预见费金额需保持与招标控制价中不可预见费金额一致,不优惠;

4.2磋商报价优惠率=[1-(磋商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100%

4.3最后报价时,需列详细报价清单。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工期要求:30日历天

2、工程地点:长沙市长沙县

五、服务标准

1、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2、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相关规定进行保修

3、施工技术要求:满足规范、图纸设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中合同约定。

4、安全生产要求: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详见采购文件中合同约定。

六、验收标准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 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中合同约定条款。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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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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